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49號
TCDM,104,附民,49,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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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陳美芳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被   告 加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勳
被   告 王國勳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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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