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23號
TCDM,104,訴,323,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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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319號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陳彥霖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仲威律師
      陳興蓉律師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高玉陵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13280 、16321 、18433 、26884 號)暨言詞追加起訴,被
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
旨,並聽取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
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一、主文:
陳彥霖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分拾期支付,自判決確定之次月起,每 月貳拾日(如遇例假日,延至次壹工作日)各支付新臺幣壹 萬元,至期滿為止。
高玉陵犯如附表六編號1 、2 、3 、4 、6 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六編號1 、2 、3 、4 、6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意圖營利,因執行業務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 至4 、6 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高玉陵林景田(由本院另行審理)及陳彥霖於民國99年4 月間開始合作仲介引進外籍勞工事業,由高玉陵先對外招攬 業務,再將自欲引進外籍勞工之公司所取得之文件資料,提 供予林景田陳彥霖辦理後續行政程序。燕村股份有限公司 (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下稱燕村 公司)負責人張錫村亦於99年12月間經南陽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下稱南陽公司)業務楊智鈞結識高玉陵張錫村委託高 玉陵為燕村公司辦理引進外籍勞工,因而提供燕村公司之工 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張錫村身分證影本等文件予高 玉陵,並授權高玉陵代刻「燕村股份有限公司」、「張錫村 」印章各1 顆(下稱乙章),高玉陵取得前開文件及印章後



,隨即轉交予林景田陳彥霖辦理。林景田陳彥霖因尚未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成立外國人力仲 介公司,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林景田遂委由仲達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3 , 負責人劉莉菁,下稱仲達公司)代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現改制為行政院勞動部,下簡稱勞委會)申請初次招募外籍 勞工9 名,經勞委會於以100 年1 月10日勞職許字第000000 0000號函文許可燕村公司得招募外國人9 名,高玉陵、林景 田經張錫村許可後,陸續於100 年3 月間委由仲達公司為燕 村公司辦理引進越南籍勞工LE VIET TRINH 即黎曰正(下稱 黎曰正)、NGUYEN VAN HOAN 即阮文環(下稱阮文環)。林 景田及陳彥霖於100 年1 月10日,自行成立呈洋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0號1 樓、2 樓,下 稱呈洋公司),由陳彥霖擔任登記負責人,從事文書行政工 作,林景田擔任執行長,對外自稱「林冠傑」,從事外籍勞 工引進業務,高玉陵則擔任業務,對外向廠商招募引進外籍 勞工業務。高玉陵林景田陳彥霖隨後再陸續於100 年6 月間經張錫村同意後,以呈洋公司名義為燕村公司引進越南 籍勞工TAO VAN CHINH 即曹文正(下稱曹文正)、NGUYEN H OP MINH 即阮合明(下稱阮合明),於100 年9 月間引進BU I VAN KHUONG即裴文獎(下稱裴文獎)。 ㈡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 號,下稱廣山公司)負責人何銘益於99年10月間委託高玉陵 辦理引進外籍勞工,因而提供廣山公司之工廠登記證、營利 事業登記證、何銘益身分證影本等文件予高玉陵,並授權高 玉陵代刻「廣山金屬有限公司」及「何銘益」印章各1 顆( 下稱甲章)。高玉陵取得前開文件及印章後,隨即轉交予林 景田及陳彥霖辦理。林景田遂委由仲達公司代為向勞委會申 請初次招募外籍勞工8 名,經勞委會於以99年10月22日勞職 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許可廣山公司得招募外國人8 名, 高玉陵林景田何銘益委託辦理引進外籍勞工,遂於99年 11月29日委由仲達公司為廣山公司辦理引進越南籍勞工DAO HUU HUY 即陶友輝(下稱陶友輝),高玉陵林景田、陳彥 霖因而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申請項目:聘僱許可 )向勞委會申請陶友輝聘僱許可。惟廣山公司負責人何銘益 嗣後表示暫無聘請外籍勞工之需要,高玉陵林景田、陳彥 霖明知陶友輝係以廣山公司名義引進,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由高玉陵於陶友輝99年 11月29日入境翌日,至呈洋公司帶同陶友輝至新塑發公司, 媒介陶友輝非法為新塑發公司工作,高玉陵因而向新塑發公



司收取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 元之仲介服務費用, 再與林景田陳彥霖對分,而以之營利。
高玉陵林景田陳彥霖於100 年5 月間經何銘益同意後, 委由仲達公司為廣山公司辦理引進越南籍勞工TANG VAN HIE N 即曾文現(下稱曾文現,100 年5 月9 日入境)。林景田陳彥霖明知廣山公司於曾文現離境後,無意再引進其他外 籍勞工,竟共同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而行使之犯意聯 絡,並與高玉陵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 工作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⒈行使偽造私文書引進外籍勞工謝文忠阮亭偉、陳文河及 媒介3 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部分:
林景田陳彥霖於100 年10月間,未經廣山公司及高玉 陵授權,利用廣山公司先前交予其等保管之甲章大小章 ,由陳彥霖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在呈洋公司, 盜用甲章大小章蓋印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文件, 並偽造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1 至3 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呈洋公司代為 辦理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越南籍勞工5 人之意,而偽 造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私文書,另接續於附表二編 號1 所示勞委會許可函文上盜用甲章大小章蓋印其上( 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並於100 年10月 25日郵寄至勞委會行使之。嗣因陳彥霖未檢附審查費收 據正本,經勞委會以100 年10月27日勞職許字第000000 0000號函文退件,林景田陳彥霖再於100 年11月間承 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廣山公司先前交予其等 保管之甲章大小章,由陳彥霖於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 時間在呈洋公司,盜用甲章大小章蓋印於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文件,並偽造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偽造之 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 委託呈洋公司代為辦理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越南籍勞 工5 人之意,而接續偽造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私文 書,並於100 年11月3 日郵寄至勞委會接續行使之,足 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影響勞委會對於外國人 聘僱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勞委會經實質審查後,於100 年11月4 日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許可廣山公 司向駐外單位申請核發新招募外國人5 名之入國簽證, 函文寄送至呈洋公司。
陳彥霖林景田於100 年12月26日以電話聯繫高玉陵, 通知高玉陵於100 年12月28日至呈洋公司,帶同以前揭 冒用廣山公司名義引進之越南籍勞工TA VAN CHU NG 即



謝文忠(下稱謝文忠)、NGUYEN DINH UY阮亭偉(下 稱阮亭偉)、TRAN VAN HA 即陳文河(下稱陳文河)至 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改制為移民署)辦理居留證,再帶 其等前往新塑發塑膠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 路00號,下稱新塑發公司)、松玖實業有限公司(設於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下稱松玖公司) 非法工作,高玉陵明知謝文忠等3 人為林景田陳彥霖 以非法方式引進,竟與林景田陳彥霖共同基於意圖營 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於100 年12月28 日謝文忠等3 人入境翌日,至呈洋公司帶同謝文忠等3 人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居留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實 質審查後核發居留證予謝文忠等3 人,高玉陵旋即將謝 文忠、阮亭偉帶往松玖公司,媒介謝文忠阮亭偉非法 為松玖公司工作,另將陳文河帶往新塑發公司,媒介陳 文河非法為新塑發公司工作,並將謝文忠3 人安置於呈 洋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之外籍 勞工宿舍居住,由林景田擔任宿舍管理者,謝文忠、阮 亭偉分別非法在松玖公司工作至101 年2 月1 日、同年 3 月7 日,陳文河則非法在新塑發公司工作迄101 年4 月22日止,高玉陵因而向松玖公司、新塑發公司收取每 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 元之仲介服務費用,再與 林景田陳彥霖對分,而以之營利。
林景田陳彥霖另承前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 之犯意,先由陳彥霖於101 年1 月4 日前之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6 至12所示之文件,並於其 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6 至12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人力仲介 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登記負責人嚴紹興,實際負責人陳其昌,下稱佳禾 公司)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謝文忠等3 人入國通報 ,而偽造附表一編號6 至12所示之私文書。林景田隨後 持附表一編號6 至12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以每名外籍勞 工10,000元代辦費之代價,至佳禾公司委託不知情之陳 其昌代為辦理入國通報手續,陳其昌應允後,即令佳禾 公司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張苓慧於附表一編號6 、9 、10 至12所示文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 紹興」大小章,再將上開文件交還林景田,於附表一編 號6 至12所示時間,持前揭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行 使,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形式審查後,於其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登載



廣山公司於100 年12月27日引進入國外國人謝文忠等3 人,業於100 年12月30日檢附聘僱外國人名冊、外國人 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 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之不實事 項,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林景田陳彥霖取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發給之登載不實 「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後,再承前偽 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 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13至15所示之文件, 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13至16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勞 委會申請謝文忠等3 人聘僱許可,而偽造附表一編號13 至16所示之私文書,並於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勞委會 核准函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二編 號2 、3 所示)。林景田再持附表一編號13至16所示偽 造之私文書,交予張苓慧於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 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後,於附表一編號13至16 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3至16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 二編號2 、3 所示之勞委會函文,連同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登載不實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 一併寄予勞委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 銘益及勞委會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林景田陳彥霖再接續前揭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 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 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小 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用以表 示廣山公司為謝文忠阮亭偉、陳文河辦理勞工保險及 全民健康保險之意,而偽造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私 文書,並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甲章 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隨後 於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時間將上開文件分別寄予衛 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下稱健保局)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健保局 、勞保局對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⒉行使偽造私文書引進外籍勞工阮文德及媒介其非法為他人 工作部分:
陳彥霖林景田於101 年1 月間再以廣山公司名義引進 越南籍勞工NGUYEN VAN DUC即阮文德(下稱阮文德),



阮文德入境臺灣後,陳彥霖通知高玉陵至呈洋公司,帶 同阮文德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居留證,林景田則指示 高玉陵阮文德前往新塑發塑膠有限公司非法工作,高 玉陵明知阮文德林景田陳彥霖以非法方式引進,竟 與林景田陳彥霖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他人工作之犯意,於101 年1 月11日阮文德入境當日, 至呈洋公司帶同阮文德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居留證,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實質審查後核發居留證予阮文德,高 玉陵旋於翌日將阮文德帶往新塑發公司,媒介阮文德非 法為新塑發公司工作至同年4 月20日止,並將阮文德安 置於呈洋公司上開外籍勞工宿舍居住,高玉陵因而向新 塑發公司收取每月1,800 元之仲介服務費用,再與林景 田、陳彥霖對分,而以之營利。
林景田陳彥霖另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 之犯意,先由陳彥霖於101 年1 月18日前之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20至24所示之文件,並於其 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19至23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阮文德入國通報,而偽造附表一編 號19至23所示之私文書。林景田隨後持附表一編號20至 24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以10,000元代辦費之代價,至佳 禾公司委託不知情之陳其昌代為辦理入國通報手續,陳 其昌應允後,即令佳禾公司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張苓慧於 附表一編號20、23、24所示文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 有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再將上開文件交還林 景田,於附表一編號20至24所示時間,持前揭文件向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行使,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形式審查後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 通報證明書」登載廣山公司於101 年1 月11日引進入國 外國人阮文德,業於101 年1 月12日檢附聘僱外國人名 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人入國通 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等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臺中 市政府勞工局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林景田陳彥霖取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發給登載不實之 「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後,再承前偽 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 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之文件, 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25至27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勞



委會職訓局申請阮文德聘僱許可,而偽造附表一編號25 至27所示之私文書,並於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勞委會 核准函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二編 號5 、6 所示)。林景田再持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偽 造之私文書,交予張苓慧於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 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後,於附表一編號25至27 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 二編號5 、6 所示之勞委會函文,連同附表一編號21所 示之偽造私文書一併寄予勞委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勞委會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林景田漏未檢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核發之受理雇 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而遭勞委會退件,林景田陳彥霖再承前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而行使之犯意, 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28至 30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 數詳如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 託佳禾公司向勞委會申請阮文德聘僱許可,接續偽造附 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之私文書,林景田隨後持附表一編 號28至30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交予張苓慧於其上蓋印「 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後,於附 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偽 造私文書,連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登載不實之「受理雇 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寄予勞委會而接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勞委會對外籍勞 工管理之正確性。
林景田陳彥霖再接續前揭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 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 表一編號31至33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小 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31至33所示),用以表 示廣山公司為謝文忠阮亭偉、陳文河辦理勞工保險及 全民健康保險之意,而偽造附表一編號31至33所示之私 文書,並於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 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 ),隨後於附表一編號31至33所示之時間將上開文件分 別寄予健保局及勞保局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 司、何銘益及健保局、勞保局對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
⒊行使偽造私文書引進外籍勞工阮文義及媒介其非法為他人 工作部分:
陳彥霖林景田於101 年2 月16日間再以廣山公司名義



引進越南籍勞工NGUYEN VAN NGHIA即阮文義(下稱阮文 義),阮文義入境臺灣後,陳彥霖通知高玉陵高玉陵 媒介外國人阮文義非法為他人工作部分未具起訴)至呈 洋公司,帶同阮文義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居留證,林 景田則指示高玉陵阮文義前往松玖公司非法工作,高 玉陵明知阮文義林景田陳彥霖以非法方式引進,竟 與林景田陳彥霖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他人工作之犯意,於101 年2 月16日阮文義氣入境當日 ,至呈洋公司帶同阮文義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居留證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實質審查後核發居留證予阮文德高玉陵於翌日將阮文義帶往松玖公司,松玖公司負責人 蔡卿郎再將阮文義轉往松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里○○路0 段000 巷00○0 號,負責人 蔡卿郎,下稱松享公司)工作,高玉陵林景田、陳彥 霖因而共同媒介阮文義非法為松享公司數日,並將阮文 義安置於呈洋公司上開外籍勞工宿舍居住,高玉陵因而 向松享公司收取數日之仲介服務費用,再與林景田、陳 彥霖對分,而以之營利。
林景田陳彥霖另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 之犯意,先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製作附表 一編號34、36、37、39、40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 甲章大、小章(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34、 36、37、39、40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 司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阮文義入國通報,而偽造附 表一編號34、36、37、39、40所示之私文書。林景田隨 後持附表一編號34、39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以10,000元 代辦費之代價,至佳禾公司委託不知情之陳其昌代為辦 理入國通報手續,陳其昌應允後,即令佳禾公司不知情 之行政人員張苓慧於附表一編號34、39所示文件上蓋印 「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再將 上開文件交還林景田。後因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文件上 漏未記載廣山公司地址郵遞區號,林景田陳彥霖即再 承前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 間、在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文件,並於其 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35所示),再經佳禾公司概括授權後,於其上代為蓋 印「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各1 枚,及代為簽署「張苓慧」署名1 枚,用以表示廣山公 司委託佳禾公司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阮文義入國通 報,而偽造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私文書,林景田即於附



表一編號34至40所示時間,持前揭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 工局行使,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形式審查後,於其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 」登載廣山公司於101 年2 月16日引進入國外國人阮文 義,業於101 年2 月20日檢附聘僱外國人名冊、外國人 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 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之不實事 項,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林景田陳彥霖取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發給之「受理雇 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後,再承前偽造署押、 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 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41至44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 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41至44 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勞委會申請 阮文義聘僱許可,而偽造附表一編號41至44所示之私文 書,並於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甲 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9 、10所示) 。林景田再持附表一編號41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交予張 苓慧於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紹興 」大小章後,於附表一編號41至44所示時間,將附表一 編號41至44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之 勞委會函文,連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登載不實之「受理 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一併寄予勞委會職訓 局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勞委會 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⒋行使偽造私文書引進外籍勞工阮文亮部分:
陳彥霖林景田於101 年2 月19日間再以廣山公司名義 引進越南籍勞工NGUYEN VAN SANG阮文亮(下稱阮文 亮),林景田陳彥霖另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 而行使之犯意,先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製 作附表一編號45至49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 、小章(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45至49所示 ),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辦理阮文亮入國通報,而偽造附表一編號45至49所示 之私文書。林景田隨後持附表一編號45、48所示偽造之 私文書,以10,000元代辦費之代價,至佳禾公司委託不 知情之陳其昌代為辦理入國通報手續,陳其昌應允後, 即令佳禾公司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張苓慧於附表一編號45 、48所示文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



紹興」大小章,再將上開文件交還林景田林景田即於 附表一編號45至49所示時間,持附表一編號35至49所示 之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行使,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形式審查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受理雇主聘僱 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登載廣山公司於101 年2 月19 日引進入國外國人阮文亮業於101 年2 月21日檢附聘僱 外國人名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 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之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 益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⑵林景田陳彥霖取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發給之「受理雇 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後,再承前偽造署押、 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 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50至52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 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50至52 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勞委會申請 阮文義聘僱許可,而偽造附表一編號50至52所示之私文 書,並於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甲 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 。林景田再持附表一編號50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交予張 苓慧於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紹興 」大小章後,於附表一編號50至52所示時間,接續將附 表一編號50至52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 示之勞委會函文,連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登載不實之「 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一併寄予勞委會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勞委會對 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林景田陳彥霖明知燕村公司無意再引進其他外籍勞工,竟 共同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而行使之犯意聯絡,並與高 玉陵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 聯絡,為下列犯行:
林景田陳彥霖於101 年1 月10日前之某日,未經燕村公 司及高玉陵授權,利用燕村公司先前交予其等保管乙章大 小章之機會,由陳彥霖於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時間在呈 洋公司,盜用乙章大小章蓋印於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 文件,並偽造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 三編號1 、2 所示),用以表示燕村公司委託呈洋公司代 為辦理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越南籍勞工4 人之意,而偽 造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私文書,另接續於附表四編號 1 所示勞委會許可函文上盜用乙章大小章蓋印其上(盜用



之署押枚數詳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並於100 年1 月10日郵寄至勞委會行使之。嗣因陳彥霖未檢附審查費10 0 元收據正本,經勞委會以101 年1 月12日勞職許字第00 00000000號函文退件,林景田陳彥霖再於101 年2 月10 日前之某日承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燕村公司先 前交予其等保管之乙章大小章,由陳彥霖於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時間在呈洋公司,盜用乙章大小章蓋印於附表一 編號3 、4 所示之文件,並偽造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偽 造署押之枚數詳如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用以表示燕 村公司委託呈洋公司代為辦理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越南 籍勞工4 人之意,而接續偽造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之私 文書,並於101 年2 月10日郵寄至勞委會接續行使之,足 以生損害於燕村公司、張錫村高玉陵及影響勞委會對於 外國人聘僱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勞委會經實質審查後,於 101 年2 月15日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許可燕村 公司向駐外單位申請核發新招募外國人4 名之入國簽證, 函文寄送至呈洋公司。
陳彥霖林景田於101 年4 月16日以燕村公司名義引進NG UYEN VAN HUNG 即阮文雄(下稱阮文雄)、TANG VAN THA N 即曾文申(下稱曾文申)、LE THANH XUEN 即黎青春( 下稱黎青春)、NGUYEN DUY NGHIA即阮維義(下稱阮維義 ),陳彥霖林景田通知高玉陵於101 年4 月16日至呈洋 公司,帶同阮文雄等4 人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居留證, 再帶同曾文申、阮維義至松玖公司交工,另帶同阮文雄黎青春富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村 路000 巷00弄00號,負責人林燦生,下稱富琮公司)。高 玉陵明知阮文雄、曾文申、黎青春阮維義4 人為林景田陳彥霖以非法方式引進,竟與林景田陳彥霖共同基於 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於101 年4 月16日阮文雄4 人入境當日,至呈洋公司帶同阮文雄4 人 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居留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實質審 查後核發居留證予阮文雄等4 人,高玉陵於翌日將曾文申 、阮維義帶往松玖公司,媒介曾文申、阮維義非法為松玖 公司工作,阮文雄黎青春則由呈洋公司所聘僱不知情之 司機陳仕育送至富琮公司,媒介阮文雄黎青春非法為富 琮公司工作,並將阮文雄4 人安置於呈洋公司位於神岡區 之宿舍居住,由林景田擔任宿舍管理者,曾文申、阮維義 因而非法在松玖公司工作至101 年4 月26日,阮文雄、黎 青春則非法在富琮公司工作至101 年4 月25日。 ⒊林景田陳彥霖另承前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



犯意,先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三編 號5 至12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乙章大、小章及偽造 「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三編號5 至12所示),用以表示燕村公司委託呈洋公司向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辦理阮文雄等4 人入國通報,而偽造附表三編號 5 至12所示之私文書,復於附表三編號5 至12所示時間, 持前揭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行使,經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形式審查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受理雇主聘僱 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登載燕村公司於101 年4 月16日 引進入國外國人阮文雄等4 人,業於101 年4 月19日檢附 聘僱外國人名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 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之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燕村公司、張錫村高玉陵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⒋林景田陳彥霖取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發給之登載不實「 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後,再承前偽造署 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三編號13至16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 蓋印乙章大、小章及偽造「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及偽造 署押之枚數詳如附表三編號13至16所示),用以表示燕村 公司委託呈洋公司向勞委會申請阮文雄等4 人聘僱許可, 而偽造附表三編號13至16所示之私文書,並於附表四編號 1 至3 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乙章大、小章(盜用之枚 數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後,於附表三編號13至16 所示時間,將附表三編號13至16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四 編號1 至3 所示之勞委會函文,連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登 載不實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一併寄 予勞委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燕村公司、張錫村、高 玉陵及勞委會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林景田陳彥霖再接續前揭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 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三 編號17至19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乙章大、小章(盜 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示),用以表示燕村公 司為阮文雄等4 人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意,而 偽造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示之私文書,並於附表四編號4 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乙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 附表四編號4 所示),隨後於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示之時 間將上開文件分別寄予健保局及勞保局而行使之,足以生 損害於燕村公司、張錫村及健保局、勞保局對勞工保險管 理之正確性。




㈤嗣因廣山公司、燕村公司分別收受前開遭冒名引進之外籍勞 工勞保費、健保費繳款通知,而查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高玉陵陳彥霖於警詢、調查站、偵訊中之陳述,及其 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林景田之警詢、偵訊筆錄。
㈢證人何銘益何素盆張錫村、嚴紹興、陳其昌、陳怡君、 李俊壹林燕慧陳仕育劉莉菁楊智鈞張苓慧之警詢 、偵訊筆錄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㈣證人謝文忠阮亭偉、陳文河阮文德阮文雄、曾文申、 楊文煌黎青春阮維義之警詢及偵訊筆錄。
㈤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文件。
㈥呈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
㈦呈洋公司「林冠傑」名片1紙。
四、處罰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第3 項、第45條、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4 條、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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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塑發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燕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