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597號
TCDM,104,聲,1597,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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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任佳
上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
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任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任佳前犯銀行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 4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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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