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子銘
具 保 人 萬子宥
上列受刑人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
度執字第2046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子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萬子宥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簡子銘犯藥事法案件,經依鈞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簡子銘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民國103年3月27日10 3年刑保工字第13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嗣被 告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依法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 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 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 發拘票拘提被告,亦無所獲等情,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01 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烏日分局送達文件簡復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 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 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0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 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