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松樺
具 保 人 卓燕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 ,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 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 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員警 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