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91號
TCDM,104,聲,1491,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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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孝欽
具 保 人 李秋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
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秋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秋妹因受刑人潘孝欽偽造文書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 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孝欽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李秋妹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 押,而受刑人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103號 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103 年刑保字第238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 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 在押紀錄表各2 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 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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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