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金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09號、104年度執字第112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蘇金川因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 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 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蘇金川因詐欺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2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 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 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 如附表所示4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 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7月加 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 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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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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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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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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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年1月10日 │102年1月30日 │103年2月21日下午│
│ │ │ │3時35分回溯96小 │
│ │ │ │時內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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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毒 │
│ │字第22381號 │字第22381號 │偵字第16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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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分院 │ │
│最後├────┼────────┼────────┼────────┤
│事實│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審 │ │1247號 │1247號 │1384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18日 │103年11月18日 │103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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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分院 │ │
│確定├────┼────────┼────────┼────────┤
│判決│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 │ │1247號 │1247號 │1384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11月18日 │103年11月18日 │103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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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備註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
│ │字第18598號 │字第18598號 │字第1243號、104 │
│ │ │ │年度執緝字第439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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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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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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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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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6月11日上午│ │ │
│ │11時36分回溯96小│ │ │
│ │時內某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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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3年度毒 │ │ │
│ │偵字第174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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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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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事實│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 │ │ │
│審 │ │180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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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3年12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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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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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判決│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 │ │ │
│ │ │1801號 │ │ │
│ ├────┼────────┼────────┼────────┤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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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備註 │檢察署104年度執 │ │ │
│ │字第1127號、104 │ │ │
│ │年度執緝字第438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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