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木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第九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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