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23號
TCDM,104,易,23,20150422,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勳
選任辯護人 羅淑菁 律師
      張柏山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
偵字第26418號),本院依法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加麗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從事寢具用品洗滌、熨平之事業,為從事業務之 人。甲○○自民國(下同)102年3月間起,僱用丁○○負責 將床單輸送進平燙機之蒸汽滾輪機器內,以高溫熨平床單之 工作。詎甲○○明知應依下列規定:「(1)、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規則(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條第1項第7款、第3項、第22條第1項:雇主對擔任具有危 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 生在職教育訓練。該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 至少三小時。訓練單位辦理該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應於十五日前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之1 條第1項、第3項: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 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 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該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03年7月1日修正,原名稱 為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第57條第1項、第3項、 第58條第1款: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 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 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 轉。雇主對於機械之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 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 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 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其 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 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雇主對於布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其作業有危害 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 設備。」作為,惟竟未依前揭規定,其為雇主,而對擔任具 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勞工即其僱用之員工丁○○,使 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亦無訓練單位辦理該勞工安 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亦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 督之有關人員執行,或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 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且亦無設置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 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 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 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雇主對於機械之調整有導致危害 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 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對連 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 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 ,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 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雇主對於布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 業機械,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 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與措施。而依當時情形,甲○○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揭所有相關規定,導致 亦疏未注意「不得將運送中之平燙機之安全柵欄(該平燙機 之安全柵欄僅設置異物捲入滾輪內,會立即停止運轉之功能 ,而如平燙機運轉中將安全柵欄拉起則不會立即停止運轉。 甲○○未設置平燙機運轉中無法將安全柵欄拉起之上鎖或設 置標示等安全裝置)拉起,而將右手指伸入床單內欲將床單 拉平」之作業常規之勞工丁○○於103年10月28日,在上址 ,將床單送入平燙機時,為將運送中之床單拉平,將右手指 伸入床單內時,右手手指不慎捲入滾輪內,因該機器未立即 停止運轉,致丁○○之右手指遭機器夾輾及高溫灼傷,受有 右側上肢肘下截肢之重傷害。
二、案經丁○○委由張繼準律師黃琪雅律師黃建閔律師訴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款: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第二款: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 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 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依法 獨任進行審理程序,合先敘明。
二、次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 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 ,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 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 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 ,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 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 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 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並未就本院 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有所爭執,且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 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 審酌後,認均無違法、不當取得之情形,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經本院各依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踐 行調查證據程序,顯業經公判庭本於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原 則加以調查,揆諸前開規定,自均應具有證據能力。三、另卷附之告訴人手部受傷照片、台中榮民總醫院所附之告訴 人傷勢照片、機器照片及光碟、床單照片、被告甲○○103 年6月5日庭呈機器照片、被告甲○○103年8月4日庭呈之機 器運轉光碟(附於偵卷證物袋內)等物,係機械作用而不涉 及人為之意志判斷,均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 、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 一項之要件不符。該項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又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 殊目的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 作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 看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 被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 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 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 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 之證明文書,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六六六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則卷附臺中榮民總 醫院急診轉住院病歷摘要、出院病歷摘要、告訴人丁○○臺 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104年1月22日中 榮醫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既屬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行為 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 款之規定,應合於傳聞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
五、復按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囑託醫院 、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祇須其以言詞或 書面提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 、第二百零八條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此即 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法律有規定」 之特別情形,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二號刑事 判決意旨著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之鑑定,為證據調查方法之 一種,係指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人或機關,就特別需要特 殊知識經驗之事項,予以鑑識、測驗、研判及斷定,供為法 院或檢察官認定事實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 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 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 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 、團體為鑑定」即本此旨。上級檢察機關首長基於辦案實務 需要,函示指定某類特殊案件之待鑑事項,囑託某一或某些 特別具有該項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予以鑑定,並非法所不 許。從而,警察機關逕依該函示辦理,按諸檢察一體及檢察 官指揮調、偵查之原則,難認於法不合,最高法院九十六年 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七號刑事判決亦論述詳盡。本件卷附台中 市勞動檢查處104年1月21日中市檢3字第0000000000號函、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103年11月7日中市檢3字第0000000000號



函所出具之書面報告,係由本院送請該處進行鑑定所得結果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二百 零六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
六、扣案之案發床單1件,係本院實施現場履勘時當場扣得,證 據取得程序並無不法可言;而卷附照片及勘驗現場錄影光碟 均係拍攝扣案物品及勘驗現場過程錄影之實際狀況,並不涉 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 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 項之要件不符。前揭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各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
七、再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又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四第一款定有明文。此所謂「紀錄文書」,係指就一定事實 加以記載之文書(例如戶籍謄本、不動產登記簿、前科資料 紀錄表、收發文件紀錄簿及出入登記簿等是);而所謂「證 明文書」,則指就一定事實之存否而為證明之文書(例如印 鑑證明、繳稅證明書、公務員任職證明、選舉人名簿等均屬 之)。上述「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 定事件所製作。祇要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 或就一定事實之證明而製作之文書,若其內容不涉及主觀之 判斷或意見之記載,即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文書之範疇,最高 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一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可供參照 。本件所引用之下列非供述證據,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 錄表、勞工保險局103年1月21日保護一字第00000000000號 函、台中市勞動檢查處103年8月29日中市檢3字第000000000 0號函暨「加麗有限公司申訴案檢查報告書」、臺中市勞動 檢查處勞動檢查談話紀錄表、鑑定證人丙○○104年02月13 日提出之勞動檢查處簽呈及加麗有限公司申訴案檢查報告書 等資料、台中市勞動檢查處104年2月26日中市檢3字第00000 00000號函暨勞動檢查現場照片、本院104年3月11日現場勘 驗筆錄及照片、現場光碟1片(附於證物袋內)等,並無證 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自亦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八、被告就本案於偵查及審理中所為自白,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



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事,且調查結果亦與卷 內其他證據資料所呈現之犯罪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 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而證人乙○○、己○○分別於偵訊 中之證述(可資證明:被告甲○○疏未注意對該平燙機設置 安全標示,且對於機器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未立即停止 該平燙機之運轉,而犯有上開業務過失重傷害犯行之事實。 )。鑑定證人丙○○、戊○○則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亦證述本 件被告甲○○未依前揭規定作為,應有疏失等情。而證人乙 ○○、己○○於本院104年4月1日行獨任審理程序時,到庭 具結經實施隔離交互詰問證稱如下:「(辯護人問:是否於 加麗公司工作?)證人乙○○答:是的,我曾在加麗公司工 作過。但現在沒有在那邊工作,我是去年七月二十二日離職 。(辯護人問:你離職之前,你擔任何工作?工作內容?) 證人乙○○答:負責被單平燙機。(辯護人問:平燙機平常 是否有三個人一起工作?)證人乙○○答:是的。(辯護人 問:告訴人丁○○當時手壓斷那天,你有無與她一起工作? )證人乙○○答:有的。(辯護人問:妳們平燙機前方是否 有黃色柵欄?)證人乙○○答:有的。(辯護人問:平常工 作時,會不會將黃色柵欄拉起來?)證人乙○○答:不會。 (辯護人問:請你回想,案發那天你與丁○○一起工作,該 黃色柵欄當時有無拉起來?)證人乙○○答:沒有。(辯護 人問:案發那天丁○○手壓斷時,你有無看到?)證人乙○ ○答:我是聽到丁○○啊啊叫,我們才發覺的。(辯護人問 :告訴人還沒有叫時,你有無看到他手如何被壓斷的?)證 人乙○○答:沒有看到。(辯護人問:你當時為何沒有看到 ?)證人乙○○答:我當時彎腰拿被單,另兩個人在拉床單 ,他們兩個是站在前方。我當時是後方拿被單給他們的人, 當時我彎腰沒有看到他們。(辯護人問:當時你是已經放好 另1張床單、再整理下1張被單?證人乙○○答:是的,我就 是要彎腰去拿下壹張被單。(辯護人問:那時己○○是否還 站在平燙機位置?)證人乙○○答:我不知道,當時我彎腰 沒有看到他們做什麼。(辯護人問:那天己○○站在平燙機 的右邊還是左邊?)證人乙○○答:我面對機器,當時己○ ○是站在平燙機的右邊,而告訴人是站在平燙機左邊,我則 站在機器後方。(辯護人問:告訴人丁○○工作後,妳們或 是老闆有無告訴丁○○操作機器要小心那些地方?)證人乙 ○○答:應該有講過,丁○○已經做半年多了。(辯護人問



:當時如何跟丁○○講的?要她如何注意?)證人乙○○答 :當時到底是何人、何地,如何跟丁○○講的,我現在都忘 記了。(辯護人問:是不是有東西碰到安全網,就會停止? )證人乙○○答:是的。(辯護人問:平常如果有東西碰到 安全網導致機器停止,你如何處理?)證人乙○○答:就是 再開機器就會繼續走。就是重新開機,就會運作。只要手碰 到,機器就會停。(法官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 :你在加麗公司工作時,有無人教導你如何操作平燙機?何 人教導你的?)證人乙○○答:跟我一起工作的人就會跟我 說。(檢察官問:那你老闆(即被告)有無教導過你如何操 作平燙機?)證人乙○○答:沒有。但一起工作的人就會跟 我說如何操作。(檢察官問:其他與你一起工作的人,是教 導你什麼內容?)證人乙○○答:就是教導我怎麼開、怎麼 關,怎麼放。(檢察官問:有無人跟你說平燙機是有危險的 ,如果遇到危險要如何處理?)證人乙○○答:就是安全網 碰一下就會停止。(檢察官問:平燙機有無警告標示?)證 人乙○○答:我不知道這件事。(檢察官問:平燙機上面有 無安全按鈕?)證人乙○○答:就是安全網,我只知道有安 全網,還有開關按停的按鈕。其他安全鈕我就不曉得。其他 的就沒有人跟我說過。(檢察官問:如果床單夾住,機器會 停止?)證人乙○○答:有時候會。(檢察官問:那機器停 止後,除了關機,還會有無其他處理?)證人乙○○答:被 單有時候會有枕頭套,比較厚就會走不過去,那我們就會排 除枕頭套。(檢察官問:如果枕頭套夾在那邊,如何排除? )證人乙○○答:拿的起來就拿起來,拿不起來就走過去。 我們也有將安全柵欄拿起來的經驗。(檢察官問:有無人跟 你說安全柵欄不可以拿起來?)證人乙○○答:有。老闆好 像有說過。(檢察官問:是何時、何地老闆會說安全柵欄不 可以拿起來?)證人乙○○答: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 剛才說你沒有看到告訴人手被夾斷,因為當時你彎腰拿被單 。所以那時告訴人與己○○手上是有被單、正在送被單?) 證人乙○○答:是的。(檢察官問:送被單時,當時告訴人 與己○○是一手扶著被單尾端、另一頭進去?)證人乙○○ 答:是的。(檢察官問:所以案發當時,被單有一端已經送 進去?)證人乙○○答:是的。(檢察官問:所以夾到丁○ ○手的是該張被單的尾端?)證人乙○○答:應該是這樣, 我沒有看到。(檢察官問:告訴人啊一聲,你頭抬起來,機 器有無繼續運轉?)證人乙○○答:當時己○○就將面對機 台右側開關(機台本身的開關)關起來。(檢察官問:當時 告訴人的手是在何處?何位置?)證人乙○○答:我沒有看



到。(檢察官問:機器停止時,是告訴人自行將手抽出來? )證人乙○○答:不是,是有叫消防隊過來把機器輪子(即 燙衣的滾筒),用機器撐高一點,才能把手取出來。(檢察 官問:當時陳美秀的手是夾在滾筒中間?)證人乙○○答: 是的。(檢察官問:當時安全柵欄呢?有沒有看到?)證人 乙○○答:我沒有看到。我也不知道為何沒有停止運作。( 檢察官問:你在那邊工作多久?)證人乙○○答:壹年多。 (檢察官問:這壹年多以來,有無看到機台工程人員檢修機 台過?)證人乙○○答:沒有,從來沒有看過。(檢察官問 :平常隔幾個月,有無測試該機台安全設施有無故障?)證 人乙○○答:我也不知道。有時候我也會休息。但我本人是 沒有看過。(檢察官問:機器碰撞後,就是關掉開關排除? )證人乙○○答:是的。(檢察官問:沒有請人排除過?) 證人乙○○答:沒有。(檢察官問:當時告訴人的手必須請 人幫忙才能取出來?)證人乙○○答:是的。(法官請辯護 人行覆主詰問。)(辯護人問:提示前次勘驗筆錄所附現場 照片(三)的右上方那張,案發當時你站在那邊?(逐一提 示並告以要旨))證人乙○○答:案發時我在機台後方,負 責拿被單給另兩名。(辯護人問:你有無站在機台右邊或是 左邊?)證人乙○○答:我都是站在機台左邊或是後面。我 沒有站在機台右邊過。(辯護人問:所以你沒有操作過機台 的開關過?)證人乙○○答:那時候好像都沒有。是後來才 有的。一開始做我都是站左邊,後來才有去站右邊。新來的 都是站在左邊。(辯護人問:你剛才所看現場照片,那邊有 兩個按鈕,那是什麼作用?)證人乙○○答:我忘記了。已 經沒有做七、八個月了。(辯護人問:你在加麗公司工作上 下班時間?)證人乙○○答:早上八點,下午就不一定,工 作做完就可以回去。大部分都是4、5點回去。(辯護人問: 維修人員如果是下班後才來,你是否知道?)證人乙○○答 :這樣我也不知道。(辯護人問:你看到告訴人的手,是在 被單裡面還是被單外面?)證人乙○○答:我沒有看到。當 時她的手、被單都夾在那邊。(法官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 )(檢察官問:提示上開照片,機台總開關是指哪個?(逐 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乙○○答:我所稱關機再開機那 台,是指現場相片中靠左側有一排按鈕,其中有紅色按鈕、 黑色按鈕在靠邊。從左邊算過來第二個黑色是開的按鈕,第 三個是紅色按鈕是關的按鈕。黑色是開的按鈕、紅色是關的 按鈕。(法官問:對於證人所述照片中黑色按鈕是開的按鈕 、紅色是關的按鈕,有無意見?(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 辯護人答:沒有意見。(被告答:沒有意見。我要補充,照



片照起來是黑色按鈕,實際上是綠色的按鈕。)(檢察官問 :除了剛才所說的紅色與黑色(或被告所稱綠色)開關外, 機台上有一整排其他按鈕是做何使用?)證人乙○○答:我 不知道。(檢察官問:有沒有人教導過你這台機器按鈕的用 法?)證人乙○○答:沒有。(檢察官問:本件機台在案發 後有無修改過?)證人乙○○答:沒有。(檢察官問:照片 中機器的面板,與你當時工作時面板一樣的嗎?)證人乙○ ○答:沒有。(又改稱)我沒有印象。(檢察官問:(提示 照片)當時面板,與你工作當時面板是否一模一樣?)證人 乙○○答:我忘記了。我對那個紅色的沒有印象。(檢察官 問:提示同樣照片,有沒有人跟你說那個紅色按鈕外面有一 層黃色護圍的按鈕,用途是什麼?(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乙○○答:案發時那邊有沒有按鈕我沒有印象了。( 法官諭知證人交互詰問完畢。)(法官問:被告是否有問題 要詢問證人或與證人對質?)(被告問:我是否曾經跟你們 解釋工作時要注意那些?我有沒有解釋過工作的安全規則? )證人乙○○答:不記得了。(法官問:案發現場當時有無 設置任何安全設置說明或是標示如何操作?)證人乙○○答 :沒有。(法官問:提示本院勘驗筆錄所附照片(二)本案 發生事故的平燙機機台照片,面對平燙機右側是總開關,除 了有黃色護圍按鈕這是案發後製作的安全按鈕,左側按鈕部 分被告稱也是安全按鈕。而正前方黃色柵欄也是安全裝置。 請問證人,案發時,就有這三個安全設置嗎?)證人乙○○ 答:我只知道有安全柵欄而已。案發時左側這邊按鈕當時有 這個按鈕,但我不知道其作用。而黃色護圍那個按鈕,當時 有沒有我不曉得。我真的忘記了,太久了。(法官問:案發 當時,面對平燙機台,右側總開關處是否由己○○操作,而 左側是告訴人丁○○操作,而你當時站在平燙機後面,取被 單給前面兩人?)證人乙○○答:是的。(法官問:前面黃 色柵欄,是否手一碰機器滾輪就會停止運轉?)證人乙○○ 答:是的。(法官問:如果運轉中將黃色柵欄提起,那滾輪 是否還會繼續運轉?)證人乙○○答:會繼續運轉,不會停 下來。(法官問:那有沒有在運轉當中,可以讓黃色柵欄不 能提起來的安全裝置?)證人乙○○答:沒有。(法官問: 對證人之證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答:沒 有意見。辯護人答:證人所述機器操作是前輩會教導,她說 被告應該也有講過,但時間久遠所以不記得。所以被告或是 工作前輩有講過,我們認為可能是平常沒有用到,所以因此 遺忘。我們認為不能因為證人目前不記得,就認為證人工作 同事沒有告知過。檢察官答:從證人所述可知被告並沒有從



事安全教育,也沒有教導如何操作機台,機台發生危險時如 何停止機台。即便有設置安全鈕,也沒有人注意到可以按安 全鈕,所以每個證人都不知道那邊是安全鈕,左側或右側是 不是就是安全按鈕。」、「(辯護人問:你曾經在加麗公司 工作過?)證人己○○答:是的。(辯護人問:目前仍然任 職加麗公司?)證人己○○答:是的。(辯護人問:於加麗 公司工作內容?)證人己○○答:使用平燙機平燙。(辯護 人問:告訴人陳美方手壓斷那時,你有無在現場?)證人己 ○○答:有的。(辯護人問:案發當時你、乙○○、丁○○ 一起工作?)證人己○○答:是的。(辯護人問:案發當時 你的位置?)證人己○○答:我與乙○○一起從桶子那邊要 拿被單出來。(辯護人問:不是只要乙○○一人拿被單就好 ?)證人己○○答:要兩個人一起拿。原本我與告訴人丁○ ○將前面壹條被單放入平燙機,處理一半,快要好的時候, 我就轉身幫忙乙○○將桶子倒在地上、拿出另壹條被單準備 上機。當時告訴人是站在面對機台左側,而我是站在機台右 側。乙○○是站在機台後方,她是拿取被單的人。(辯護人 問:你離開平燙機時,被單已經進入滾輪多少?)證人己○ ○答:差不多三分之一被單進入滾輪,但詳細我忘記了。平 燙機平台走的很慢。(辯護人問:你印象中,那張被單,有 無不平、需要拉整地方?)證人己○○答:忘記了。(辯護 人問:你平常工作時,機器有安全柵欄,那個會不會拉起來 ?)證人己○○答:平常很少,沒有在拉那個,工作時不會 拉起來。(辯護人問:案發時,你還沒有離開平燙機時,那 個安全柵欄是放下還是拉起來的?)證人己○○答:放下來 的。(辯護人問:所以你沒有看到丁○○手如何夾進去的? )證人己○○答:我沒有看到。因為當時我轉身去幫忙乙○ ○。(辯護人問:你看到丁○○手夾進,當時她手在被單裡 面還是被單外面?)證人己○○答:她的手在被單裡面。( 辯護人問;你在加麗公司多久?)證人己○○答:忘記了。 我做很久了,但有段時間我休息,後來才又去做。(辯護人 問:有做超過五年?)證人己○○答:忘記了。(辯護人問 :你當初工作時,是何人教導你如何操作平燙機、要注意什 麼?)證人己○○答:就是工作前輩教導。(辯護人問:被 告有無告訴你要如何注意平燙機?)證人己○○答:有,被 告有跟我們說。我們也有跟後來的人教導。(辯護人問:當 時被告如何說的?)證人己○○答:按下去機器就會停。如 果黃色柵欄拉起來機器就會繼續運轉。我們平常不會去動那 個東西。(辯護人問:如果有新進同事,妳們會不會教導他 們上開注意事項?)證人己○○答:會。(辯護人問:被單



夾到滾輪裡面,會不會停?)證人己○○答:不會停。是如 果有枕頭套或是毛巾塞住才會停止。(辯護人問:我是指被 單夾到滾輪裡面,會不會停?)證人己○○答:平坦被單夾 到是不會停,但如果被單不平或是滾輪塞到東西機器就會停 止。(辯護人問:停止時,妳們如何處理?)證人己○○答 :就是關起來,有時候不拉黃色柵欄,因為已經跑過去了, 所以就重新打開,讓被單直接跑過去。如果可以拉平,就把 之拉平後再打開開關。如果不能拉平,就直接讓它跑過去。 平燙機後方還有壹個人在後面接被單。(辯護人問:如果看 到被單的繩子或是不平,就讓機器直接跑?)證人己○○答 :如果被單或是繩子真的不平,我們就從旁邊按停,然後拉 平再重啟開關。(辯護人問:提示勘驗筆錄所附照片(二) (三),這是否就是你工作的平燙機?(逐一提示並告以要 旨))證人己○○答:是的。(辯護人問:編號(三)照片 ,上面有多個按鈕,這些按鈕那些是開、哪個是關,功能為 何?)證人己○○答:黑色是開的按鈕。另一個是看速度的 按鈕。紅色是按停止的按鈕。上面一顆很大按鈕,那是緊急 按鈕,緊急狀況才用,平常很少用。將緊急按鈕按下去,機 器就會停止。(法官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你 有沒有按過緊急按鈕?)證人己○○答:沒有用過。(檢察 官問:所以你是否知道緊急按鈕是正常與否?)證人己○○ 答:之前是正常的。後來壞掉,有更換過。(檢察官問:何 時更換?)證人己○○答:就是案發之後壞了就換了。(檢 察官問:你何時按過這個按鈕、發現這是正常的?)證人己 ○○答:因為有人來保養,那是白天時有人來保養,詳細時 間要問被告。(檢察官問:當時何人站在機台右邊、何人站 在左邊?)證人己○○答:剛剛來做的,站在右邊(應係指 背對機台),比較久的,就站在左邊(應係指背對機台)。 (檢察官問:所以你對於機台操作比較熟?)證人己○○答 :因為我是負責這個地方。(檢察官問:丁○○有無站機台 右邊過?)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教導 告訴人如何操作機台、安全設置在那邊?)證人己○○答: 沒有教導過。但我有跟告訴人說那個按下去就會停止,我是 指柵欄那邊按下去就會停止。(檢察官問:你有無教導機器 遇到危險狀況時,要如何處理?)證人己○○答:我說盡量 不要動,真的不行,那按下去就會停。案發當時我幫乙○○ 拿床單。(檢察官問:原本拿床單不是要有兩個人去拿床單 ?)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拿床單時,是否需 要有壹隻手要伸進去撥一下?)證人己○○答:是的。(檢 察官問:如果速度一快,就可能不是兩個人去拉床單?)證



人己○○答:只要前面還是有咬著。我們平常都是這樣操作 ,床單三分之一進入就咬住了。(檢察官問:本件勘驗當時 ,你也有在場?)證人己○○答:是的。當時我也有操作一 次。(檢察官問:所以展示壹條床單過程是比較慢的流程? 所以你一直站在機台右方,並沒有放到一半就急著往前去拿 下壹條床單?)證人己○○答:對。(檢察官問:本案床單 捲進去時,安全柵欄沒有提起,為何手夾到,機器沒有停止 運作?)證人己○○答:我也不曉得。我沒有看到,我不曉 得安全柵欄有沒有被提起。(檢察官問:夾到東西,安全柵 欄提起後,東西沒有抽起來,妳們重新開機,就會繼續跑? )證人己○○答:我們要把東西放平後,再重新開機,才會 再過去。(檢察官問:如果東西夾在那裡,重新開機,機器 會走嗎?)證人己○○答:必須整平才能繼續走過去。夾到 東西時,要先按停止開關,之後才能提起黃色柵欄,然後將 床單拉平,之後再放下黃色柵欄,讓機器繼續燙平。(檢察 官問:告訴人夾到手後,如何處理?)證人己○○答:我就 聽到告訴人喊,我才按掉開關。(檢察官問:所以當時夾到 手,機器還在運轉?)證人己○○答:對。是我去按關的按 鈕。(檢察官問:我的問題是你按掉開關之前,機器是否繼 續運轉?)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你按停後, 是告訴人自己將手抽出來?)證人己○○答:不是。(檢察 官問:你看到床單在上面、手在下面?)證人己○○答:當 時我急著拿水退熱。(檢察官問:安全柵欄在哪個位置?) 證人己○○答:我很緊張、沒有注意。(檢察官問:安全柵 欄有被掀起?)證人己○○答:我沒有注意看。(法官請辯 護人行覆主詰問。)(辯護人問:妳們有告訴告訴人機器運 轉時不可以隨便把黃色柵欄拉起?)證人己○○答:有的。 (辯護人問:妳們在平常如果夾到東西,機器自己停止,你 的下壹個動作是?)證人己○○答:重新開機。(辯護人問 :如果夾到東西,機器沒有停止,妳們會先拉安全柵欄還是 按開關按鈕?)證人己○○答:夾到東西,機器沒有停止, 也是讓被單直接過去,讓後面的人去接床單。(辯護人問: 所以不管上開兩種情形,妳們都不會去碰安全柵欄?)證人 己○○答:對。(法官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檢察官問 :有無與丁○○工作時,看過丁○○拉起黃色柵欄過?)證 人己○○答:沒有。那個很危險,我有叫告訴人不要拉那個 。(檢察官問:夾到東西,機器沒有停止,妳們會讓被單直 接過去。那妳們會不會去拉平?)證人己○○答:不會,就 讓它直接過去,跑過去後,再重新整一次就好。(檢察官問 :有沒有夾到東西時,機器沒有停止,妳們還跑去機器前面



,去整理一下?)證人己○○答:如果拉的到,我們會拉旁 邊,如果還是不平就算了,讓後面的人去接床單就好。(法 官諭知證人交互詰問完畢。)(法官問:被告是否有問題要 詢問證人或與證人對質?)被告答:沒有。(法官問:案發 現場當時有無設置任何安全設置說明或是標示如何操作?) 證人己○○答:沒有。(法官問:提示本院勘驗筆錄所附照 片(二)本案發生事故的平燙機機台照片,面對平燙機右側 是總開關,除了有黃色護圍按鈕這是案發後製作的安全按鈕 ,左側按鈕部分被告稱也是安全按鈕。而正前方黃色柵欄也 是安全裝置。請問證人,案發時,就有這三個安全設置嗎? )證人己○○答:左側的按鈕是原本就設置的緊急按鈕,這 確實是原本就有設置的按鈕。(法官問:案發當時,面對平 燙機台,右側總開關處是否由你操作,而左側是告訴人丁○ ○操作,而乙○○當時站在平燙機後面,取被單給前面兩人 ?)證人己○○答:是的。(法官問:前面黃色柵欄,是否 手一碰機器滾輪就會停止運轉?)證人己○○答:是的。( 法官問:如果運轉中將黃色柵欄提起,那滾輪是否還會繼續 運轉?)證人己○○答:是的。(法官問:那有沒有在運轉 當中,可以讓黃色柵欄不能提起來的安全裝置?)證人己○ ○答:沒有。(法官問:所以如果是沒有注意的人,將安全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加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