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重訴字,104年度,1號
TCDM,104,侵重訴,1,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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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敬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1
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東敬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東敬因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案後有逃 亡之事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本案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 ,顯然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 告陳東敬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04 年5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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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