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LUYEN(中文名:黃練)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6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LUYEN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