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王玉珍
被 告 李魏小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30號刑事判決被告李魏小萍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一併駁回。至同案被告魏明珠、魏還珠部分則另由本院以 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