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602號
TCDM,103,訴,1602,201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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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友峰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何宥村
      劉子瑜(原名:劉孟璇)
      楊昌興
      廖孟儒
      陳泳睿(原名:陳忠志)
      葉濠銘
      陳彥凱
      吳振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位中「更正前原記載 內容」欄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 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孟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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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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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判決之原本│陳彥凱 男 22歲 │陳彥凱 男 23歲 │
│ │及其正本當事│ │ │
│ │人欄第34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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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判決之原本│白友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白友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1至6行 │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共計拾玖罪,均累犯,各│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均│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均沒收。 │所載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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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判決之原本│何宥村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何宥村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7至14行 │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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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判決之原本│劉子瑜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劉子瑜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15至20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共計拾玖罪,均累犯,各│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均│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均沒收。 │所載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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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原判決之原本│楊昌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楊昌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21至28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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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原判決之原本│廖孟儒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廖孟儒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29至34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共│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計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之物均沒收;上開得易服│
│ │ │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載│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
│ │ │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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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原判決之原本│陳泳睿共同犯刑法第三百│陳泳睿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35至42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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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原判決之原本│葉濠銘共同犯刑法第三百│葉濠銘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43至50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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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原判決之原本│陳彥凱共同犯刑法第三百│陳彥凱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51至56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共計拾玖罪,均累犯,各│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均│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均沒收。 │所載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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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原判決之原本│吳振雄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吳振雄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57至64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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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原判決之原本│刑法第339條之4第3項、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
│ │及其正本理由│第1項第2款、第3款 │第1項第2款、第3款 │
│ │欄中四第7行 │ │ │
├──┼──────┼───────────┼───────────┤
│ 12 │原判決之原本│刑法第339條之4第3項、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
│ │及其正本理由│第1項第2款、第3款 │第1項第2款、第3款 │
│ │欄中四、(一│ │ │
│ │)第15行 │ │ │
├──┼──────┼───────────┼───────────┤
│ 13 │原判決之原本│並各定渠等應執行之刑 │並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 │
│ │及其正本理由│ │規定,就被告何宥村、楊│
│ │欄中五、(一│ │昌興、廖孟儒陳泳睿、│
│ │)第12行 │ │葉濠銘吳振雄等6人得 │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各定│
│ │ │ │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
│ 14 │原判決之原本│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及其正本據上│第3款、第3項 │第3款、第2項 │
│ │論斷欄第2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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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