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3年度,919號
TCDM,103,審交易,919,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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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睿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33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睿驛於民國103 年5 月31日13時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P8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中區公 園路往柳川東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3時35分許,行經中區 中華路2段與公園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往中華路2段方向行 駛之際,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先行,而依當時天候為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該處 為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被告涂睿驛之意識 清楚,所駕車輛機件正常,即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 意及此,於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未能禮讓直行車先行,且未 循轉彎虛線即搶先左轉,適有告訴人黃皓呈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區公園路往大誠街方向行駛, 至前開路口時,亦因超速行駛致遇狀況閃避不及,而與被告 涂睿驛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黃皓呈當 場人車倒地,受有雙下肢擦挫傷、軀體挫傷、右膝右大腿挫 傷、關節血腫等傷害。案經告訴人黃皓呈提起告訴後,公訴 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黃皓呈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 院103 年度司中調字第5527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為憑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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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