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健寓(原名邱建銘)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24018號、第2810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健寓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增加「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另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二第3至10行關於「被告係基於輸入禁藥以販賣之單一目的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及第83 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2罪間,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嫌處斷,再與藥事法第84條第 2項之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罪嫌分論併罰。至扣案 附表二所示之文件資料、行動電話及醫療器材,均為被告所 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按刑法上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 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而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 實行者完全或局部之同一行為而言。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 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 ,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依想像 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7132號判決、97年 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參照)。又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 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 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得一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以 免刑法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自101年7、8間起至102年10月22日上午9時 許查獲止,陸續輸入、販賣禁藥及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 器材等行為,乃各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地反覆實施 ,而侵害同一法益,依上開說明,分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 罪。又被告所犯輸入禁藥、販賣禁藥及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 醫療器材3罪間,係基於一個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 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上
開3罪名,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 斷(起訴書雖認被告所犯輸入禁藥罪及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 醫療器材罪應分論併罰,惟業經蒞庭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04 年3月31日審理時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扣案如附表編 號1至2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 24至26所示之物,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之宣 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 條之8、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 、第8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尚安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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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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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筆記本5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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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估價單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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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匯款單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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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安信建經資金明細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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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便條紙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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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發票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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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行動電話3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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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光碟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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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銷貨明細表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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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手稿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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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事曆手稿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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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2年行事曆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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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禾宸公司出貨單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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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微型鈍針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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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抗落髮(Anti-hair 1oss)│
│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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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美白劑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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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3號針頭5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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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5號針頭5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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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玻尿酸導入精華液5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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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Natus Flexicoupler(聽力│
│ │用耳罩)68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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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Madsen Accuscreen Ear Co│
│ │uplers(耳聲傳射儀)17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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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生兒心電圖監測夾式電極│
│ │2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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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Cook Sphere inflat ionde│
│ │vice(壓力槍)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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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許可證影本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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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存摺9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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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曲克充氣用壓力槍許可證2 │
│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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