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34號
TCDM,102,交附民,34,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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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詹鈞皓
被   告 羅賢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101年度交易更字第2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賢岳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 交易更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本 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唐振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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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