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2號
PHDV,104,司促,492,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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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寶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一十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寶儀聲請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雖 載明債務人之住址為澎湖縣湖西鄉○○路00號9樓之7,惟澎 湖縣湖西鄉並無所謂林森路,是其住址顯非正確,經查詢結 果,上開住址係新竹市東區○○路00號9樓之7之誤,且債務 人現戶籍地係在嘉義市○區○○里○○路000○00號8樓22, 此有債務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務人住居地, 非在本院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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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