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4年度,3號
PHDM,104,交訴,3,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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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智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智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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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