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54號
TYDV,104,除,154,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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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駿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惠
訴訟代理人 簡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71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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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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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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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駿興環保興業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103年11月30日 │60,000元 │UA二九三五四三│ │
│1 │司許美惠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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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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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