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辛元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97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3 年9 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9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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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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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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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七八NX000六五三五─五│ │1 │4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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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七九NX000八九八八─七│ │1 │31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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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0NX00一三九五九─七│ │1 │71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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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一NX00二四九五一─二│ │1 │78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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