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2號
原 告 泰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慶 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1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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