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66號
TYDV,104,訴,566,201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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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吳美玲
被   告 石蕎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 以104 年度訴字第56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895元,於104 年4 月13日送達等情 ,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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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