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被 告 鄧廉風
林意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 3 月23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乙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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