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72號
TYDV,104,訴,272,201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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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號
反訴原 告 許紋慈
      周綠姬
      李新寶
      王漢田
      張偉民
      蕭信麗
      陳炎騰
反訴被 告 晶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傑
反訴被 告 李嘉詳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 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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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石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