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被 告 七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07,8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