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4號
TYDV,104,補,194,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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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江蘋瑜
法定代理人 馬雅婕
被   告 高筱晴
法定代理人 高連國
      張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
項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4,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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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