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3號
TYDV,104,補,193,201504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戴佩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 下同) 2,273,9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1/1頁


參考資料
群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