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被 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54,179.66元,及如
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清償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據原告民國104 年4 月1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即期現金
賣出匯率為31.4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1,317元(計算式:954,179.66×31.442=30,001,31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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