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1號
TYDV,104,補,191,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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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何虹芸
      陳碧琳
被   告 東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鴻雙
被   告 謝美玉即尚美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圓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89,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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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