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丁吳桂味
原 告 歐丁秀芬
原 告 丁宥博
原 告 丁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慶緯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3,837,60
0 元( 計算式:依原告陳報購買系爭41號4 樓房地之價額3,237,
600 元+請求被告返還之600,000 元=3,837,600 元)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