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37號
TYDV,104,聲,37,201504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古重良
相 對 人 彭新容
      彭源廩(彭火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彭新容持原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古瑞 玉事務所102 年度桃院民公瑞字第10561 號公證書(下稱系 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以兩造間就門牌號碼桃園縣楊梅市 【因桃園縣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而變為「桃 園市○○區○○○○路00號、52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 租賃契約業於103 年7 月31日屆滿,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 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54478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強制抗告人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相對人。惟其中 52號鐵皮房屋,係抗告人於85年11月22日向第三人彭火輝承 租基地自費出資興建,雖於14年後過戶予相對人,然抗告人 因營業需要,於其上陸續增建擴充軟、硬體設施,相對人理 應補償抗告人所支出增建費用,但系爭公證書就增建部分於 租期屆滿時應否一併遷讓返還、相對人應補償其增建費用等 情疏未載明清楚,且其業已將103 年8 月、9 月租金寄予出 租人,並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向原法院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為避免發生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聲請裁定 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詎經原法院於103 年10月 13日、104 年1 月9 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201 號、104 年度 聲字第7 號裁定(合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抗告,台 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2 月26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188 號及10 4年度抗字第239 號民事裁定(一裁定二案號)廢棄原裁定, 至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雖經鈞院於104 年2 月17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亦已 上訴,茲聲請停止鈞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等情。二、經查:民事聲請裁定事件雖無如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一事 不再理規定,但任由當事人一再提出相同事件之聲請,除浪 費司法資源外,更有因司法審判獨立,產生結論歧異之情形 ,使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等不知應如何採用,本件聲請人已 是第3 次,本院認有濫用司法資源,且增加相對人之訟累, 對相對人顯不公平。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有違公平原則,本院依公平法理,認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