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4年度,7號
TYDV,104,消債聲,7,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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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黃曉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五日以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二個月(此次准予延期二個月,加計本院一○一年度消債聲字第三四號裁定准予延長之十個月期間、本院一○二年度消債聲字第三號裁定准予延長第一期年終獎金給付期限及本院一○三年度消債聲字第一八號裁定准予延長之一年期間,合計共已延長一年十個月,即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起至民國一○二年九月止,復自民國一○三年四月起至民國一○四年三月止停止履行,再自民國一○四年四月起至民國一○四年五月止停止履行,並自民國一○四年六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停止履行之第二期年終獎金還款,延長至民國一○五年三月履行,其後年終獎金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 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認可確定, 。嗣債務人前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並分別經本院101 年消債聲字第34號裁定、本院102 年度 消債聲第3 號、本院103 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裁定准予延長 履行期限共計1 年10個月。今債務人復主張前次聲請延長履 行期限之事由即於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其無法再於原公 司上大夜班,現工作之薪資較低,而有不能繼續履行更生方 案之情形等節。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債務人上開 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惟依本條例第75條第1 項之規定,更生 方案之延長期限不得逾2 年,故本院僅得再予裁定准予延長 履行期限為2 個月。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



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 因本件更生方案於每年3 月有年終獎金增額還款16,200元之 條件,為求債權人公平受償及造成債務人實際還款困難等問 題,爰將增額繳款部分變更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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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