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4年度,12號
TYDV,104,消債聲,12,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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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梁玉靜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一○○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四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兩年(即自民國一○四年二月起至民國一○六年一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七年二月即第四十三期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 字第110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 號裁定認可,100 年8 月22日確定在案,並經最大金融機構表示債務人已還款 至民國104 年4 月,惟104 年2 、3 月並未履行,共已償還 42期,有民事裁定、公告暨裁定確定證明書、電話記錄在卷 足憑。嗣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並 主張其因自民國102 年起收入減少,婆婆年事已高,需在家 陪伴等情,並提出任職保險公司102 年12月至103 年11月之 每月執行業務所得明細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 投保資料,債務人確無加保他公司之記錄。準此,債務人上 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 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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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