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77號
TYDV,104,消債更,77,201504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立筠(原名:吳靜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債務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提出制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
  冊(法院服務櫃臺可索取)。
三、聲請人之民國101年及102年財產所得資料、103 年度所得稅
  扣繳憑單、104 年1月至4月份間之薪資明細、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與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所
  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相符之單據憑證資料。
五、釋明聲請人或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
  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