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13號
TYDV,104,法,13,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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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秀芳
相 對 人 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第14 屆董事會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第7 次會議,決議修正如附 表所示之捐助章程,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之情。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 中學捐助章程,核與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 成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 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 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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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