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漢鼎
被 上訴 人 莊峰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6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3 年度桃小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 明文。而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 法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①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②依法 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③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 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④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 代理者,⑤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而言。次按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5規定,小額程序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下列2 款事項: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即上 訴人於上訴狀或理由書內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 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 字號或其內容,如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 難認已對原判決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 法。故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時,如上 訴論旨並未具體指出原審認定事實有如何違反法令情事,更 未具體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時,自不得謂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即非合法(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 720 號、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屬上訴不 合程式。且若上訴人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 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471 條第1 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毋庸命 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言詞辯論時之說詞均不被原審採用,原 審選擇性「偏頗使用」,誤導整個案情。
㈡原審法官不了解露天拍賣市集的遊戲規則,也無視被上訴人 即被告違反露天平台公告的政策(為了逃避露天拍賣市集的
手續費,刊登不實的直購價)。
㈢原審法官於原審言詞辯論時大部分時間都在問被上訴人,未 讓上訴人多做說明或詢問被上訴人,還阻止上訴人答話,有 違比例原則。
㈣網路交易效力和現實生活中一樣,應依買賣合約規定進行, 不應存有僥倖心態,買家需要為自己下標的行為負起依下標 金額支付價金的義務,賣家反悔也必須負起法律責任。 ㈤被上訴人是在臺北市○○路0 段00號的蔡家國際有限公司, 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謂的企業經營者,是符合企業經營者定義 之拍賣網站賣家,非原審認定的網路個人賣家。 ㈥原審認定兩造對買賣契約之標的物未達成合意,絕非事實, 上訴人下標時就是購買HTC 原廠16G 及32G 隨身碟兩者,起 訴時亦同,是法官助理說只能擇其一,才補正刪除16G 。 ㈦併聲明①原判決廢棄、②要求被告履行契約云云。三、經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僅係就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等職權之行使,猶執陳 詞任意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 處,亦即未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 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之事實,或依訴訟 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情事,其上訴顯然不合程式, 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並依同 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上訴 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其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黃漢權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毛松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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