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38號聲 請 人 黃詩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秋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二、違約金非依票據關係所得請求者,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請併予更正刪除。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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