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064號
TYDV,104,司票,3064,2015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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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64號
聲 請 人 黃鋒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漢文盧陳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劉漢文所為簽發本票之行為業經其法
         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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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