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64號聲 請 人 黃鋒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漢文、盧陳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劉漢文所為簽發本票之行為業經其法 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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