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億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春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陳上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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