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王杜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象金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該裁定已於104 年3 月31日寄存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