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 請 人 李鄭明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正(即被繼承人鄭尚宜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如未約定清償期,請提出對相對人限期催告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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