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21號
TYDV,104,司拍,121,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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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李鄭明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正(即被繼承人鄭尚宜之遺產管理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如未約定清償期,請提出對相對人限期催告還款之證明文件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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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