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20號
TYDV,104,司拍,120,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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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藍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勝雄、江根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號「最新」登記謄本。
二、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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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