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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104年度,1號
TYDV,104,司執消債更更,1,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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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美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江宏平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翁瑞竣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代 理 人 何宏建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8 2 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嗣債權人異議廢棄原裁定,現債務人 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 幣(以下同)12,900元,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在20日給付 ,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928,800 元,清 償成數為7.93%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 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僅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 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解約金合計為 266,862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顯未低 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聲請更生,故聲請更生之 前二年即為100 年9 月至102 年8 月,原裁定已敘明其可 處分所得之總額約為491446元,尚未扣除其與依法應受扶 養之人每月最低生活必要支出已低於債務人總清償金額,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經查,債務人任職於永霆國際竹炭實業有限公司,平均每 月應領薪資為20,700元,年終獎金25,000元,另代扣債務 人之勞保費434 元、健保費336 元及強制提撥退休金百分 之6 為216 元,故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2,700元【計算式: 20700+25000 ÷12=22783,尚未扣除勞健保及強制提撥之 退休金】,債則務人陳報22,700元與計算結果相差甚微, 尚堪採信,有該公司出具之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之證明文 件在卷足稽。
㈢本件命債務人重新提出更生方案之生活費用及房租、管理 費等支出均未變動,且經原裁定審認為11,200元,加計勞 保434 元、健保費336 元及強制提撥之退休金216 元,每 月必要支出應為12,186元,且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 要支出後,已幾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 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且已 攤提保險契約價值至每月還款數額,而其收支情形,確已盡



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928,8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 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 產有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 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既債務 人已提出前開餘額之90.71 %列入還款【計算式:928,800 ÷(266862+22700×72-12186 ×72)=0.90715 ,小數點 以下五位四捨五入】,則債務人已提出盡數收入扣除支出後 之餘額列入還款,且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 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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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霆國際竹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