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65號
TYDV,104,司司,65,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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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何敬智(即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劉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就任為台灣 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08 號備 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 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4 年4 月23日止(本院103 年度司司 字第181 號裁定)。茲因該公司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致未 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4 年4 月23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4 年10月23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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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何敬智(即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