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榮堃(即台灣技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技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就任為台 灣技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103 年度司司字 第80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 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4 年3 月25日止(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173 號裁定),茲因國稅局清算申報尚未核定 ,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4 年3 月25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4 年9 月25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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