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75號
TCDV,90,訴,475,2001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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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一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儒
  原   告 易百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周仕元   住
  被   告 金超群有限公司
              原
              
  法定代理人 葉文雄   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 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 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裁定,命其 於後收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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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百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超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