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一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儒
原 告 易百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周仕元 住
右原告與被告金超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金超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文雄之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 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於起訴狀上載有被告金超群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葉文雄之住所,惟經本院依狀載地址送達,被告金超群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葉文雄均已遷移不明,原告復未遵期於所定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九十年 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到場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