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93號
TYDV,104,司促,9093,201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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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
債 權 人 莊志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乙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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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