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922號
TYDV,104,司促,8922,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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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22號
債 權 人 潘芷嫺
債 務 人 游象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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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