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
債 權 人 李訓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阿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李呂彩雲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以被繼承人李呂彩雲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權人,否則應
提出系爭債權單獨分割予李訓裕之證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
議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